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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更好发挥政府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规范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提升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培训补贴项目实行清单式管理。将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纳入目录管理,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不在目录内的培训项目不予补贴。省级根据产业发展和培训需求,定期发布以下清单:全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2023年目录见附件1)、全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及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基准(2023年补贴基准见附件2)、全省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2023年目录见附件3)、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批次计划公告等。各地根据实际定期发布相应目录。各地可结合本地就业和培训需求,从省职业(工种)目录中选取相应职业(工种),纳入当地职业(工种)目录,并按照不超过所选省目录职业(工种)数量的30%新增本地目录职业(工种)。

二、对培训补贴标准实行阶梯性管理。省级按照“反映就业需求、体现培训成本、提升培训层次”的要求,对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拟订补贴基准。各地要建立培训成本和鉴定成本调查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补贴标准,可根据省定基准上下浮动,最多不超过30%,不得高于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的收费标准。各地对补贴目录内培训成本较低、培训时间较短的培训项目,可根据实际下浮其初级工、中级工补贴标准;对纳入当地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职业(工种)或重点产业培训的培训项目,培训成本较高、培训时间较长、就业成效明显的培训项目,可适当上浮补贴标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

三、对培训补贴政策实行统筹化管理。统筹推进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工作,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纳入目录清单管理。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职工等人员取得当地培训补贴目录内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按照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对取得当地培训补贴目录外但在省定目录内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省定基准给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在省和当地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不予补贴。享受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人数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次统计范围。

四、对培训补贴信息实行实名制管理。所有培训补贴信息均应按规定纳入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管理,并进行智能化比对审核;系统以实际申领补贴时间计算补贴次数,对有培训备案要求的以备案时间、无备案要求的以申请时间判定补贴对象类型和补贴标准等。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年可申领不超过3次培训补贴(含职业培训补贴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个人不得就同一个培训项目重复申领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五、对培训补贴对象实行分渠道管理。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条件按《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9〕161号)执行。通过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条件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2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30号)执行。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发放技能提升补贴的,补贴对象条件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88号)及国家和省最新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如在省定目录和基准发布前,已发布当地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和标准,统筹实施阶梯性培训补贴的,最迟在明年1月1日全面落实本通知工作要求。延迟执行的,应当在6月1日前向省厅报备。如遇国家和省技能培训补贴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

1. 江苏省2023年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 (工种)目录(第一批).doc

2. 江苏省2023年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及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基准.doc

3. 江苏省2023年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性职业(工种)目录(第一批).doc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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